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白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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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1

司法白話便沒白活

「 」此刻,在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總 結會議,總統蔡英文開場致詞時,用如此簡潔的形容,期許這場「新司改運動」能一步一腳 印務實改革。有人戲稱台灣的司法重病垂死,豈魔術可救,就算廣施幻術也徒呼技窮,莫可 奈何。無怪乎會議期間「司改天燈垃圾」、「司改紙牌屋」、「司改大拜拜」⋯種種的冷嘲 熱諷不絕於耳。然而,這場司改國是會議的意義是由未來決定的,成敗言之過早,但對歷經 這趟長途路程的旅人們而言,若不是假裝自己彷彿聽到未來邈遠的一聲聲召喚,其如何可能 拖著身心俱疲的軀體奮力前行? 「 。」(艾略特詩句)。為期十個 月的司改國是會議可以說是一段「團進團出」的不確定旅程,旅人們倉促成軍,一路上始終 難以確定真正的終點是不是存在,更加不堪的是十八年前那場同名的未完成旅程,儘管已經 記憶漫漶,但那模糊的失敗陰影仍似幽靈般如影隨形,還不時躲在暗處訕笑不已…。當臨風 站在所謂的終點,回首遙想啟航的港岸,我們真的可以清楚辨識那條已然行過的丶忽明忽滅 的航線嗎?如果可以,我們會再循著原來的航道,仍然願意一起完成這趟不自由的旅程嗎? 現實上當然是回不去了。艾略特式的「再回到出發的地點」,恐怕是純屬乘著想像之翼的自 我慰藉,猶如十八年前開闢的那段陳舊航道,已無可也無庸重來一次。然而丶然而,不管再 怎麼苦澀,也都甘願嘗試「第一次認識它」的滋味,這可不是流於玄想的無端囈語。 這一本小冊子,正是在此「後」司改國是會議階段試圖「第一次認識它」的再一次小小努力, 而這個「它」是一直以來看得到丶愛不到的「司法白話化」。儘管不在第一分組的議題範圍, 但對司法白話化運動的憧憬,第一分組並非毫無認識丶毫無作為,剛開始的「法律小學堂」 所作的口語化解說,為非法律委員配置「民間法律幕僚」,嘗試縮小專業語言的隔閡障礙, 抱著一絲誠意想實踐或測試司法白話化的難度,結果當然不算成功,但也因為不成功促使我 們想望「第一次認識它」,即便看到這本小冊子的成果(包括這篇序),仍然不算成功,但 這一點也不影響我們行動的方向。 近年幾次民意調查以幾近羞辱的數字踐踏司法的「威信」,但失了「威」的司法不用太在意, 但若真的連「信」也沒有了,才是悲哀。司法不該孤芳自憐,也無需一再碎唸民意「不懂我 的心」、「心事啥人知」等無濟於事的怨念恨語;「聽不懂就是聽不懂」,人民沒有裝聾, 司法豈能作啞?雖然此次司改國是會議有將「司法白話化」列為討論議題(第四組),並達 成若干決議(4-4 親近人民的司法,決議27、28 等),但很可惜的是,在這個議題的處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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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上,或更精確的說,在「整場」司改國是會議的「全部」議題的處理過程上,簡直是 「自己打臉猶不知」。我們知道問題所在,卻沒有認真看待。試問,所有的提案、所有的決 議、所有的會議資料(據說上達百萬言),都夠白話了嗎?這本小冊子算是自責的悔過證 明書,很可以這麼說。

以第一分組民間法律幕僚為主的白話版團隊,都是台大法律研究所的學生志工,他們義務 投入這項實驗,仗靠著是對司法純真的熱情。第一分組原有五個題群,所作成的15 個決議 在總結會議歸納整理的12 項主題中,分別將之收攏在第六項「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 第七項「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及第十項「實踐修復式正義」等三個主題下,這本 小冊子依序將與此三個主題的第一分組相關決議,以「案由」、「現象」、「問題」、「對 策」及「影響」的統一格式,試著以高中程度能懂的筆法將之白話化。第一分組有幾項決 議攸關冤獄平反的制度改造,所以這本小冊子委由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策力出版。 司改國是會議初期徵集各界意見,中期各分組整理提案決議,末期由主管院部提出相應改 革項目及其時程提報總結會議,可謂「充分發散」於先,「有效收斂」於後(何飛鵬委員 語)。在步入「後」司改國是會議時期,應該在各項決議及其執行,再次發揮「散斂效 應」,透過不同階段的收縮運動,才有機會求得寸進之功。今年冤獄平反協會的年度論壇 標識「司法改革與冤案救援」的雙主題,也是期許能藉此一角之力,以延續司改的社會動 能 「後」司改國是會議時期,不能空等官方的行動,民間組織要更加多面向的延伸、多面向的 對話,司改、台權、媒改、兒少、性別、身障、通譯、被害人、反毒、法扶、廢死、平冤 等NGO 團體,接著可以各自聚焦在與自身宗旨相關的決議再延伸、再燃燒,不斷(最好不 間斷)以行動與官方對話、對抗,沒完沒了、不知止境的持續撐到底,這就是「

這可能是一場劃時代的公民運動,以追求司法正義的核心價值,刺動政治力量介入司法改 革,捲起社會動能重估司法價值,儘管現在台下的觀眾開汽水、噓罵不斷,都不能否定它 確實找到一個新的出發點,形成「 」( 王薇君委員語),讓一些本已疲累不 堪的戰士願意再整裝重新啟程,特別的是這段旅程有穿著不同顏色軍服的新戰士併肩同 行。 改革一直在路上…一群癡人假定存在的終點;受著那甜美理想的誘力,自棄招架抵抗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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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魔般地驅使自己宿命地、沒日沒夜地、馬不停蹄地趕路,妄想終究有一天可以抵達那無可 抵達,叫作司法烏托邦之境,且聊以王爾德的憤詞自慰:「 。天燈或許無用,但 」,許玉秀委員施放的這盞小天燈,至少可以為我們點亮了三 尺前的黑暗。 最後,讓我們用這本小冊子許下小小心願,也用這盞小小的天燈祝福及感謝第一分組的全體 委員及幕僚們,你們無私的奉獻、天真的期待,以百分之百的出席率無悔現身總結會議,成 就這段併肩同行的美好旅程…。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召集人

羅秉成

寫于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 106 年 8 月 12 日

*這一群人,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有非法律專業背景 的人(哲學、新聞、原民、法醫、心理、公衛、手語通譯等專家學者),但值得驕傲的是還 有「非法律的素人」(被害人家屬、無辜的平反者、外籍神父),我們一起併肩同行這段司 改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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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2

不只是法律素人而已

弄不清是誰給我這個機會,得以參加今(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更微妙的是,有別於參 加其他活動的經驗,在第一次和所有夥伴見面時,我隱約注意到我的幾個特徵:非法律人、 女性(非男性)等。說實話,在社會打滾多年,我還真的很少這樣自我認定。更妙的是,我 還能因為我是非法律人、女性的身分,當上「副召集人」。不過,這樣的安排,全部都是出 於善意。 這一次的司改國是會議有心廣納全民意見,第一次邀請非法律人參加。雖然如此,我不只一 次聽到若干法律人的不以為然:「他們只是素人而已。」這個描述很客觀,卻可以感覺到貶 抑之意。 以法律素人參加司改會議,質疑的聲音不斷,但並未影響非法律背景等有心人的參與。各組 如此,本組亦如是。從本組(第一組)的會議進行來看,我充分感受到,有著不同人生際遇 的本組成員,無不盡心盡力發言,希望能促成更符合人民意志的司法改革得以實現。 本組的法律素人雖不具備法律專業,卻因為某個介面曾經和司法發生關連,心中對司法改革 都有最深刻的親身體驗,由此而有的發想特別真實且深刻。尤其,本組特別關注弱勢者在面 對司法時,衍生的具體問題。在討論這些問題時,本組成員都能提出真切的建議,儘管口中 說的並非法律用語,卻是人民的聲音,自是司法改革時非常需要的建議。 本組的法律素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當中有些人,曾經因為某些不幸的原因,成為被害人; 深深感受到現有的司法出現某些問題,無法發揮保護弱勢的力量。也有若干組員一生為弱勢 者奔走,他們在實務中意識到司法的殘缺,明白再多的努力,也比不上具體的法律保障。 難能可貴的是,在議事的過程中,本組的法律人總是禮讓非法律人發言;或是在討論問題時 提供法律背景說明,讓法律素人們能夠明白問題的法理脈絡,再試著提出不同的看法。在我 們這一組,每個成員的背景歧異性實在非常大。之所以能聚在一起,完全是因為「司法改革」, 是我們心中最大的公約數。 司法改革是國民最深切的期盼,本組的法律素人把社會上聽不見的聲音,帶到國是會議中, 透過轉播、新聞放送,讓社會大眾明白弱勢者更為弱勢的司法處境。當他們專注於討論法律 保障的實質內容時,似乎忘了自己曾經經歷的痛苦,只希望錯誤不要重演。我們的社會能因 為有效的司法改革,達到保護人權的目標。 從參與司法國是會議的過程與參與的熱情來看,我可以肯定,這些法律素人,絕非只是法律 素人而已。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林照真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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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3 序 011 關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012 介紹分組委員與「給司改的一句話」 014 第一分組決議(依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十二項歸納分類) 019 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 ( 第六項 ) 強化司法科學 最佳實務程序 定讞後救濟制度 刑事補償 轉型正義

031 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 ( 第七項 ) 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權 強化媒體自律 弱勢者訴訟協助機制 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強化通譯資源 被害人保障政策 被害人保障措施 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

057 實踐修復式正義 ( 第十項 ) 修復式司法

061 總結會議院部回應(2017.08.12) 067 會議日程 069 工作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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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司法改革是現階段臺灣人民相當關切的議題,為了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需求、讓人 民信賴的司法體系,總統府決定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有別於過去由法律專業人士主導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此次特別廣泛徵集民意,納入政府部 門、專業社群、民間社會的共同參與,凝聚改革方向,形成有效共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規劃以三階段方式進行,分別是: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總結會議。 總統府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設置非法律專業人士過半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 由總統蔡英文自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事項,前後召開六次籌委會, 而五個分組會議自今年二月起陸續開議,至六月初完成全部分組會議後,於八月十二日召開 總結會議,完成此次司改國是會議的任務。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第一分組的定位是「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長久以來,我們的司法體系著重在「審、 檢、辯」的三方結構,因此往往忽略了這三者以外的部分。在龐大的司法迷宮中,有被害人 沒有獲得司法的協助,有身心障礙的被告無法向法院表達訴求,有不同語言、不同文化的人 不能理解這個司法機器的運作,更有著無辜的人沒辦法還自己的清白。我們的司法應該要為 弱勢伸出手,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此外,部份媒體對於涉入司法的人民大肆報導,過 度渲染,並未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理解,反而讓人民更加畏懼司法、誤解司法,進而不信任司法。 這樣的媒體報導傷害了涉入司法的人民與第一線的司法人員,也傷害了閱聽大眾。 因此,本組的議題中,1-1「保護犯罪被害人」討論犯罪事件發生到審判終結甚至犯罪人更 生階段,被害人的參與和保護、1-2「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討論如何使無辜被定罪 的人擁有更好更快的救濟方式、1-3「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討論如何讓司法能夠 理解原住民族、移民移工,以及身心障礙人士的處境,並且提供協助、1-4「司法科學、鑑定 機制與專家證人」討論如何讓司法審判更加以科學為本,以證據為基礎、1-5「偵查不公開、 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則要討論如何避免媒體煽動輿論未審先判,傷害當事人名譽及 隱私。 本組成員除了審、檢、辯的代表,也包括各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還有長期為弱勢發聲的社 會人士、宗教人員以及族裔代表,更包括犯罪的被害人以及曾被冤枉的平反者。本組希望讓 社會透過國是會議看到,所有人可以坐在一起,不分彼此,共同為司改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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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分組委員與「給司改的一句話」 ※ 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籌備委員外,

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正確診斷,才能正確開藥方」

其他委員依姓名筆劃排序

羅秉成 召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如何改善司法的『屎命』~作夥 一起用力『使』法律的生『命』 發光發熱」

李俊億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 暨研究所教授 「科學證據,伸張正義? 造成冤獄 ?」

林照真 副召集人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 「莫忘初衷」

阮文雄 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 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主任 「以人為本」

王婉諭 籌備委員、全職媽媽 「從尊重和同理開始」

林裕順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法、理、情」

李振輝 籌備委員 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顧問 「資訊平權、尊重弱勢、 透明可清、溝通無礙」

王薇君 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積極主動,單一窗口,才能照亮 被害人漫漫長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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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asuyongu Akuyana 陳旻園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執行長 「建立多元的法律體系」

張文貞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姚崇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 「對於司法的不信任, 是法治社會崩壞的開始」

「2017年是台灣解除戒嚴30周年,那在過去 這30年其實台灣已經經歷了一整個世代民 主法治的成長與進步,希望在這個基礎之 上,在這次擴大民間參與的這個司改當中 繼續成為台灣向前走的很重要的一個力量」

施秉慧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謝世民 趙儀珊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專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助理教授 「我期待這是最後一次的 「公平正義」 5P5P ! 7 J 6 D

黃致豪 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建構以證據跟科學精神為本的 司法改革」

黃嵩立 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專任教授 「希望能夠聚焦重點、充分的討論 最後可以給出一個明確的建議」

謝世民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專任教授 「我期待這是最後一次的 司改國是會議」

陳龍綺 冤案平反 「期許這次是真正讓人民有感的 司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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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議題清單

議題

子題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1.強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啟動前、後的制度保障 2.制訂案發後針對當事人告知、說明、引介相關輔助資源的標準 作業程序 3.評估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被害人的參與 4.評估假釋程序中,犯罪被害人的參與 5.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效能 6.修復式司法的檢討與強化(如:評估增列修復程序為緩刑、緩 訴附加條件之一等)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 強化救濟機制

1.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的檢討 2.檢討確定案件審查機制(如:檢討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評估誤判賠償機制及轉型正義法庭的設立等) 3.評估建置司法之外獨立刑事覆審機制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 司法中的處境

1.建構積極協助弱勢、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服務及軟硬體環境 (如:通譯資源之強化)

1-4

司法科學、鑑定 機制與專家證人

1.整合法醫、測謊、科學鑑識等科學鑑定機制,提升科學辦案的 技術與應用,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 2.完善證據法則,評估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

1-5

偵查不公開、媒 體影審判與隱 私保護

1.避免媒體不當報導或輿論公審現象(含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評估) 2.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 3.司法文書應考量加強當事人隱私,以防個資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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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歸納說明(與第一分組相關)

1.為了廣泛提昇司法發現真實 的能力,研議建立國家級的 司法科員委員會,召集刑事 鑑識及相關領域專家,研擬 司法科學政策、教育與認證 1.科學辦案發現真實, 是人民對於司法最基 本的期待。然而目前 的司法科學與鑑定制 度仍有所缺憾,間接 放大了法官自由心證 完善司法科學 六 完善證據法則 與證據法則 去除冤抑錯誤 與救濟無辜 的司法

的範圍,導致人民對 於司法的正確性產生 懷疑。 2.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冤 案獲得平反,這是司 法系統的進步,但也 說明了司法系統仍舊 會犯錯,需要再加強 除錯、揪錯、避免重 蹈覆轍。

事項,以減少冤獄。 2.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適用於 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 據法專法,強化以證據為核 心的審判,防止自由心證的 濫用。 3.研議制定專家證人制度。 4.檢討現行的制度,讓可能的 冤案在判決確定後,還有更 完善的救濟機制。 5.從冤案的錯誤中學習,研究 與檢討導致裁判錯誤的系統 性、組織性因素,使其成為 法學教育的重要部分,並提 醒司法從業人員避免重蹈覆 轍。對於無辜受害也要建 立復歸社會的機制。 6.應儘速完成轉型正義之相關 立法,使戒嚴時期疑似不當 審判之有罪判決,得以逐步 建立相關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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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歸納說明(與第一分組相關)

1.對於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 ,應從制度面防堵洩密的漏 洞,嚴加追究洩密人員的責 任,以保護人民隱私,維護 公正審判的空間。 2.在不妨礙新聞自由的前提下 ,推動媒體自律,在報導司 法案件時應遮蔽不合法或不

維護當事人隱 私與公正審判

七 環境 保護隱私及弱 保護犯罪被害 勢群體的權利 人

保護弱勢族群 性別友善的司 法

1.公務人員洩漏偵查中

必要之隱私資訊,強調無罪

的案情,造成輿論審

推定原則,加註警語或說明

判的情形,不僅會傷

,以維護人民隱私並避免輿

害案件相關的當事人

論公審。

,更會影司法系統

3.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

的公信力。 2.司法系統對於犯罪被 害人、弱勢群體的保 護仍有不足,不論是 法律程序的協助、相 關資源的引進,還 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基本政策及法制,以「有溫 度的連結」為核心理念,建 立「單一窗口聯繫機制、全 程服務制度」。 4.落實司法體系對於弱勢的 制度性保障,尤其要照顧聾 啞等身心障礙,以及因語 言、文化等隔閡影其司法 近用權之弱勢。還要建立 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之機制,並加強宣導工作, 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 。 5.全面檢討並建構性別友善的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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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歸納說明(與第一分組相關)

1.在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

修復式司法法 制化 在各階段落實 修復式司法

司法的傳統功能主要在

理法、監獄行刑法中,增修

判定是非,解決人民的

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

爭端。然而,走過司法

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訴訟程序,卻不能保證

2.應充實修復式司法之專責人

補償被害人的損失,撫

力與預算,法律扶助基金會

平傷痛。因此,如何引

也應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

進修復式司法,療癒創

服務。

傷、復原破裂的關係,

3.於醫療糾紛調處中,以修復

實為司法改革的新課

式正義為精神替代糾紛解決

題。

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重 建醫病關係。

第一分組共召開 6 次正式會議、4 次增開會議,共達成 15 項決議,總統府將五個分組上百項 的決議歸納分類為十二大項,其中第六項「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第七項「保護隱私 及弱勢群體的權利」、與第十項「實踐修復式正義」等三大項,對應第一分組的各項決議按 其性質,依序編列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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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證據法則 與救濟無辜 強化司法科學 最佳實務程序 定讞後救濟制度 刑事補償 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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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強化司法科學 【李俊億 / 趙儀珊 / 黃致豪 / 陳龍綺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司法科學1常常被用來認定案件事實、評估有關證據價值;然而,如此重要的專業能力,在 我國當前的教育體系中是否有被重視到?以及這樣的教育是否足夠? 此外,在人民所進行的訴訟中,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關於證據應如何適用的規範各有不同, 再加上法院常常自己來調查證據,因此漸漸模糊了相關證據理論的適用,也使律師在法庭中 的辯護難以發揮作用。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有鑑於司法程序進行時,常常需要司法科學從中協助,因此對於這樣專業技能的培養、訓練 極為重要;然而,在目前台灣的教育體系中,關於司法科學教育的養成極為欠缺,且多半不 會成為司法工作者的基礎養成教育,因此他們在運用相關科學時,是否正確認知、判斷即有 疑慮。 此外,我國目前對於證據要如何適用,並沒有一套整體性的規範,證據使用的規則在不同的 訴訟型態中也各有不同。以刑事訴訟為例,雖然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法官可以不加以使用, 但實務多半還是會採納它;且法官如何進一步評價,有些時候也不會加以說明或說明不足, 甚至,有些就是引用上級法院或判例的文稿聊且帶過。 再者,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涉及科學證據的「專家證人」,目前法律並沒有明文規範;而「鑑 定」制度,也欠缺如同美國法般有針對各種審查要件作出規定。事實上,「鑑定」作為證據 的一種方法,是在「法院為訴訟主導的一方」此一前提之上,但是我國既已走向由「當事人 主導訴訟」的方向,則藉由修正鑑定的相關規範,且在制度設計中導入專家證人,或許就可 以避免現行鑑定制度所存在的許多缺陷。 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的「測謊」,其科學性存有極大的爭議,我國司法實務上,卻 仍然大量依靠測謊作為判斷刑事案件有罪的基礎,因此這樣未能全然符合信度、效度與可再 現性的技術,是否適合納入司法科學的範疇之中,值得探究。

註1司法科學就是司法與科學的交互應用,簡單來說就是將科學應用在司法程序當中。而在這樣的概念之下,可以 再區分為審判科學與偵查科學:前者顧名思義就是用在審判當中,以幫助法院發現案件的真相;而後者則是用在偵 查程序中,目的是要協助開展偵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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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為了讓司法能夠擁有更強的能力來發現真相,並減少冤案的發生,我國應該要設立一個 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而裡面的組成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 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們,專門由他們負責政策、教育與認證等事項: (1)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來提升整體科學證據的品質; (2)在各級教育中,整合並盡力推廣有關司法科學的教育內容; (3)制定實驗室及專家的認證規範及證照制度。

二、建議司法院制定一套在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都可以適用的證據法專法,如此不僅可以 將我國證據的理論予以完善之外,也可以讓法院更正確地認定事實。

三、建議司法院可以制定完整的專家證人制度,並同時檢討現行法下鑑定制度的功能,有哪 裡需要改進的,及其是否需要廢除、還是要讓它繼續存在下去。

四、在上面所提到的司法科學委員會及證據法專法中,應該要對取得測謊證據所應具備的流 程,及測謊到底能不能當作證據作出檢討。而在司法科學委員會成立及證據法專法制定前, 法院應該要更加慎重地考量測謊證據的取得過程,及是否要引用它做為有罪證據。

五、建議行政院及司法院能夠建立一套完善的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在判決確定前、後的 保管方法及期限,並在該法律中明確規定違反時的法律效力及懲罰效果。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這個決議將來實踐之後,可能提升司法科學整體品質,並促進法院認定事實的正確性,不僅 人們對於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會更加信任之外,對於個案中的當事人而言,尤其是刑事案件中 的被告,也會因為判決正確性的提高,而不會被司法所纏身、甚至蒙受司法冤枉之苦。 白話文改寫:黃冠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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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最佳實務程序 【趙儀珊 / 黃致豪 / 陳龍綺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建立「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最佳實務程序」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冤案並非只是電影或小說中的虛構情節,都是切實發生在我們生活周遭的事件,然而在證據 取得困難的狀況下,這些冤案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產生冤案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輕忽甚至是漠視使然,同時還有 像是:證人錯誤指認、被告錯誤自白、錯誤科學證據…等等,在在都顯示冤案的形成其實是 一個系統性的錯誤問題,除了全面檢視刑事程序的防錯機制外,第一線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 能力訓練也格外重要。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一、司法偏誤 司法程序中的錯誤可能發生在任何階段。調查人員戴上有罪的眼鏡在判斷蒐集來的資料,傾 向於找尋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或者是受到其中一項證據的影響,導致對接下來的證據都產 生先入為主的想法,檢察官則可能因為相信被告有罪而忽略自己起訴理由中可能存在的矛盾。 二、證據滅失 所有的刑事案件判決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但在美國的實證調查發現,那些事後被認為是無 罪的案件中,有 32% 的案件是因為證據滅失,或是被銷毀所導致。而台灣目前對於證據的蒐 集保存同樣有著程序不明、作業流程缺乏標準化的問題,形成冤案的風險也就因此增高。 三、不實指認 只要是人都可能出錯,除了調查人員之外,證人當然也不例外。根據許多學者的研究,證人 在不同的環境下,像是光源、心理壓力…等,做出的指認準確度都不一樣,而且警察詢問證 人的方法不同,也會產生影響。 四、錯誤自白 不只是刑求會導致錯誤的自白,根據研究,只要是有強迫性或者指控性的詢問方式,都有可 能讓一般人做出錯誤的自白。以台灣的經驗來說,許多被認定是冤案的案件,往往都來自於 不當訊問下的錯誤自白,警察是否有受到足夠的訓練,以確保他們詢問的過程中維持一定的 品質,並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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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目擊證人指認程序 重新檢查現在的指認程序規範,禁止使用可能具有暗示性或是誘導的方式,才不會導致錯誤 的指認出現。並應加入有實證基礎的指認方法與程序,像是單盲施測(由非承辦案件而且不 知道嫌疑人之員警實施進行過程,以免承辦員警先入為主的觀念影響指認的證人 )、要求證 人在指認時說明他的信心程度、確保指認對象成員選擇的公平性與適當性等。同時指認的過 程應該全程錄音錄影紀錄。 二、警詢程序 全面審視現行警察詢問嫌疑人以及證人時的技術與程序,確定那些容易造成錯誤自白,或是 有偏差的方法不再使用,並且加入具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設計出可以減少這 種錯誤,保證警察會認真思考嫌疑人可能是無罪的檢核表,並重新檢討現在關於警察詢問的 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同時落實警察詢問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才能有效減少錯誤自白的可 能。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如果制度上及訓練上能夠落實第一線的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的正確性,不但可以減少冤案 的發生,讓嫌疑人可以獲得真實的裁判,有罪就得到符合的刑罰,無罪也可以重獲清白;而 對司法人員來說,也可以避免自己的調查證據受到法官的質疑,減少案件反覆在法院中調查 所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 白話文改寫:郭怡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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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定讞後救濟制度 【陳龍綺 / 王薇君 / 李俊億 /Yapasuyongu Akuyana 陳旻園 / 黃致豪 / 趙儀珊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發現無罪,救濟無辜的功能,完善刑事 案件確定後救濟制度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時,可以透過上訴的方式救濟,但因為司法資源 有限,上訴救濟不可能毫無限制,因此在案件「定讞」時,就表示被告原則上不可以再針 對判決向法院上訴表達不服,也代表判決已經確定,不能翻盤。 但問題是,如果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犯錯,例如事實認定或是法條適用發生錯誤,而在原 來的整個救濟程序中都沒被發現,等到案件定讞後,被告也不能再爭執了,只能等待執行 進入監獄服刑,最後造成冤案的發生該怎麼辦?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刑事訴訟法制定「非 常上訴」和「再審」的制度,讓被告在案件確定後仍然有平反的機會。只是,看似完美的 制度,卻沒辦法有效發揮作用,要成功獲得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機率非常的低,許多蒙冤人 的平反之路,被阻擋在高門檻的法律規定之外,申冤無門。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雖然有非常上訴和再審救濟,但在非常嚴格的條件下,被告才能夠重新開啟救濟大門。非 常上訴仰賴控訴有罪的檢察體系,而再審制度程序權又不完備,對於辯護權、聽審權、證 據調查權均欠缺規範,根據統計,過去 15 年僅有 5 起有罪案件透過非常上訴改判無罪,而 再審開啟率則約千分之三~五,有多少冤案未能在現有制度之限制下獲得重啟審判之機會, 無從得知。 為了避免誤判,後階段重新開啟救濟程序的步驟固然重要,但根本解決之道應該是針對已 經發生的冤案進行研究,了解造成誤判的原因,在前階段就形成一道防線,但這項工作政 府卻尚未著手進行分析,而且對於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的被告,也沒有看到司法有什麼樣 平復名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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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享有請求律師協助、聲請調閱卷證、陳述意見及聲請調查證據 的權利等,目的是為了讓被告能夠對抗國家的追訴,確保程序的公平,而這樣的權利並不 會因為被告在通常訴訟或非常救濟程序而有差別,建議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 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加判決違背法令事 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二、為了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的無罪者所受到的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該考慮給予平反者 適當的名譽回復。 三、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司法院、法務部應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 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的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 冤獄。 四、為了增加冤案救濟的管道,使遭誤判的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之機會,建請政府研議 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專責辦理有罪確定案件的調查,為無辜 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如果能夠完善定讞後的救濟制度,就可以提高遭受誤判的無辜者重新獲得清白的機會,降 低冤獄的傷害,若進一步積極地檢視冤案發生的原因,並且加以改善,更能夠避免無辜者 被判刑。而被告雖在事後確定為無辜,但大眾可能因為不了解司法體系,對於平反者獲得 清白的事實並不清楚,適當地回復平反者已經受損的名譽或是做其他澄清,不僅可以使大 眾取得最正確的資訊,也能彌補先前平反者所受到的傷害。 白話文改寫:陳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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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刑事補償 【陳龍綺 / 王薇君 / 李俊億 /Yapasuyongu Akuyana 陳旻園 / 黃致豪 / 趙儀珊 / 毛松廷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 歸機制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如果有天你被控訴不實的罪名,以被告身份被帶到法庭上,除了要面對漫長訴訟程序折磨、 家人被迫要承受外界異樣眼光、網路上肉搜謾罵不斷、甚至有罪確定必須入獄服刑、若未平 反,一輩子必須背負前科。這種悲憤、恐懼、錯愕的情緒,想必任何人都難以承受。 司法並非萬能,如果清白的人在司法程序中確實被冤枉受害,國家應該如何補償他?如何幫 助他回歸社會過正常的生活?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目前刑事補償法有關如何補償冤獄受害者的規定,主要是以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生命被剝奪 的人,才可以請求金錢補償。但金錢補償不了逝去的青春、自由、名譽,國家應該更積極的 幫助無辜受害者回歸社會。況且,有些無辜者雖然人身自由、生命未被剝奪,卻也深受冤案 之苦,又如何補償他們? 目前計算應該補償無辜受害者多少錢的公式,是先決定每天應該補償多少錢,再乘以受冤獄 的天數得到總金額。實務上國家在決定每日應該換算為多少金額時,會把無辜受害者原來的 職業、教育程度納入考量標準。但每個人人身自由的價值因收入、教育的不同而有高低之別, 公平合理嗎? 現行法律規定若被冤者故意導致自己蒙受冤獄,則國家不給予刑事補償。也規定若被冤者對 冤獄結果有部分責任,國家可以減低賠償金額。被冤者追求平反的路已經如此漫長而艱辛, 好不容易盼來無罪判決,但刑事補償法卻規定被冤者必須再次接受法院審查他對於冤案是不 是也要負責,好似再度默默責問被告:為什麼要做那些讓他被懷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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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人身自由價值並無高低之別,每天應補償受害者的金額應採固定的數額,但若在特殊個案中 採固定數額並不公平,也彈性保留增加給付的空間。 除了金錢補償,非金錢的幫助對於被冤者而言也同等重要,例如國家如何回復受害者的名譽, 讓社會上其他人知道其實他並沒有犯罪、如何幫助他再度就業、如何平復他被冤枉的心理創 傷,都有待政府建立完整的受害者保護機制。政府應該檢討現行法律,讓生命、自由未被剝 奪但同受冤獄所苦的人,也可以得到應有的補償,並應開始研議設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 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機制,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 最後,目前由法院再度審查無辜受害者對於冤獄結果是否也要自己負責的現象,國家也要檢 討如此賠償審查條件的適當性。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中有關刑事補償的決議若能落實,則無辜受害者的界定標準將放寬,使更 多無辜受害者能夠得到補償。得到的補償也不再只是金錢,而是更積極、多面向的保護。每 天補償金額採固定數額,宣示國家認為人身自由無價值高低之別。透過這些努力讓無辜受害 者能真正與司法和解,回歸平靜生活。 白話文改寫:粘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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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轉型正義 【黃嵩立 / 黃致豪 / 毛松廷 / 陳龍綺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判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 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 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的不當 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台灣在戒嚴時期屬於一個威權社會,政府以極為高壓的手段來統治人民,因而發生了像是 228、白色恐怖等事件。然而,隨著解嚴的到來,1990 年代台灣社會開始了民主化的浪潮, 而轉型正義 也越來越被人民所重視,目的是要完整呈現過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歷史,而透 過現在政府的道歉及補償,給予那些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及其家庭一個遲來的正義。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台灣既然是以民主作為國家的基本精神,則應該要積極促進轉型正義 1,其中包含讓人民知 道過往的歷史真相、使遭受政治迫害的家庭可以獲得正義、賠償等,並保證將來不再走回威 權統治的老路。然而,現行國家安全法第 9 條第 2 款 2 限制人民上訴的規定,妨礙了國家想 要達成轉型正義的任務,因為這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即便有再審或非常上訴這條途徑,但是 真正符合要件而可以適用的受害人,卻是少之又少,導致大多數的受害人仍然不能藉此來恢 復他們的名譽、人格。 此外,司法也應該要協助轉型正義的推行,讓戒嚴時期受到國家政治侵害的人民得以尋求司 法的幫忙,使原本受有罪判決的他們,可以有獲得無罪判決的機會。考量戒嚴時期距今已年 代久遠,多數的受害人也多已往生,再加上存在著威權時期的特殊性,因而對這些疑似被不 當審判的被害人來說,僅能透過現行的制度來洗刷冤屈是不足夠的。因此,有必要另外設計 一套程序,保障當年受國家不法侵害的人民有個平反冤屈的機會,國家才能夠真正地落實轉 型正義。

註 1 轉型正義,指一個民主國家對於過去威權、獨裁的政府體制所生的政治壓迫,及因壓迫而導致社會、政治、種 族、族群的分裂,所做出的彌補、善後工作。 註 2《國家安全法》第 9 條第 2 款:「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 後依左列規定處理: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 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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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政府對於戒嚴時期受到不當軍事審判的受害人 ( 以下簡稱受判決人 ),應透過立法建構 一套特別的司法途徑,並研究出既符合我國轉型正義的需求,又可以實際施行的司法途徑及 其負責機關。建議組織上可以採取委員會的方式,由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 備轉型正義素養的人員組成;同時為了使審查程序能夠更慎重地進行,如果有需要借重司 法人員的專業時,可以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讓具有法官、 檢察官資格的人來擔任委員。 二、政府應修訂《國家安全法》第 9 條第 2 款及《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 ,敞開司法的大門, 讓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來尋求平反、賠償,並要求國家歸還他們當年 被沒收的財產。 三、為使受判決人及其家屬可以接近並使用上述一、二的權利,政府應透過適當的措施, 給予他們必要的協助。包含: (1)政府應在立法完成後,透過廣泛的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 (2)政府應讓受判決人或其家屬,能夠瀏覽相關的證據、資料、檔案等。 (3)關於如何協助受判決人或其家屬,政府應給予相關的司法人員、律師等必要的培訓。 (4)政府可以設立或委託適當的機關團體,來提供受判決人或其家屬完整的法律諮詢及幫 助。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倘若國家真正落實轉型正義,不僅遭受政治迫害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平反、賠償外,對於消 弭族群間的衝突、社會上的裂痕也會有所幫助。此外,透過真相和歷史的呈現,可以讓後 世知道不民主的威權統治的遺害無窮,並有助於我國民主體制的穩固發展。 白話文改寫:黃冠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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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

保護隱私及弱 勢群體的權利

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權 強化媒體自律 弱勢者訴訟協助機制 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強化通譯資源 被害人保障政策 被害人保護措施 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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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 【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檢討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發布、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目的是假設在刑案偵查過程中,為避免調查中的案 件資訊外洩影響偵查,因此對於司法人員,均要求他們在偵查期間,不能對外(特別是媒體) 透露案情,並已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不過,儘管已有行政規範存在,該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卻一直未能有效落實。原本 應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事情,卻仍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的細節違法向外揭 露。 當這些案件細節就在媒體或網路的大肆報導、甚至加油添醋後,產生誤導案件偵查方向、侵 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等嚴重後果;長期而言,也對於國家刑罰權的有 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的打擊,尤其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所以應盡速解決。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一、為什麼在有相關法令規範下,仍然不能有效地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什麼相關執法人 員仍然任意對外揭露偵查中案件的細節? 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 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此規定有無落實?相關權責機關對於違法 洩露偵查中案件細節的執法人員,是否有嚴格地追究責任? 三、當發生受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時,相關執法人員是否可能為了爭奪功勞或推卸過錯,而 有意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媒體,以產生特定效應?執法人員是否可能為了成名以利將來升遷, 而特意與媒體維持良好的關係,並以提供偵查中案件的秘密作為交換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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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包括偵查的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的 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而有所不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 規範是否太過抽象、概括及攏統,而無法被第一線的執法人員 ( 特別是執法的警察 ) 所理解? 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 (SOP),使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能夠清 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 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個資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個資及相關資訊?

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違反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應由權責機關 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格追究責任;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及相關查辦、處分情 形的資料。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 即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 ) 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 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的罪名作為考量因素,而應該是考量相關人員於執法時遵守偵查 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該作業辦法中過於 抽象、概括及攏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並對於得公開的事項研擬一套具體性的 指導原則。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 即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 ) 也應該依循此 修訂的規範,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此外,各偵查 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也應該要管制 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員自由進出其辦公區域。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倘若能徹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將大大提升對於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 ( 如名譽、無罪 推定等 ) 的保障,也可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且司法的運作將可減少受到外界不當的 干擾。 白話文改寫:趙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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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權 【黃致豪 委員提案】

案由 偵查不公開與被告知悉偵辦過程的權利平衡檢討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刑事案件主要的司法程序分成「偵查」以及「審判」階段。偵查階段主要是由檢察官負責調查、 蒐集被告有罪的證據。當檢察官已經獲得足夠的證據時,原則上就會提起訴訟,讓法官來審 理判斷被告是否真的有罪。 在前面已經介紹過的「偵查不公開」基礎上,有更進一步要思考的問題。法官審判案件的過 程中,身為檢察官的原告與被告必須是在對等、公平的地位進行攻防。但是代表國家追查犯 罪的檢察官,在偵查的過程中可以透過許多公權力的方式取得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相較於 沒有這項武器的被告而言,檢察官所處地位非常優勢。所以如果對於被告也要求同樣程度的 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沒辦法知道檢察官的偵查過程,很難及時抗辯、有效防禦。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每個刑事案件,從最初的調查、偵查一直到後面的審理階段,這之間所發生的任何事情,例 如偵查中檢察官調查證據的過程,大都會以紙本記載的方式記錄下來,將那樣的紙本文件的 彙整成冊稱作「卷宗」。所以透過「閱覽卷宗」的方式,就可以知道案件在進行過程中,曾 經歷過哪些事情。因為擔心在搜集證據的階段就讓被告知道檢察官的偵查策略,會使許多證 據資料有毀損、滅失的風險,或讓被告因此有機會事先勾結串通證人,所以法律規定被告及 其辯護人只有在進行到審判的時候才可以閱覽卷宗。但是這樣一來,被告在偵查中沒有辦法 透過閱卷知道檢察官對於案件掌握到的資訊、證據是什麼,自然比較無法為自己提出有效的 答辯,以避免遭檢察官起訴的命運。 另外,為了使檢察官在偵查時能有效取得證據資料,偵查中如果符合法律的規定,能夠先暫 時將被告留置收容在看守所,使被告無法自由行動,也就是所謂的「羈押」。但是如果被告 根本沒辦法在偵查時看到卷宗,就沒辦法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羈押,沒有辦法對法院羈押裁 定提出有力的反駁,可能會對於被告權利造成很大的侵害。在 2017 年 4 月 26 日,法律已經 有新的規定,對於偵查中法院的羈押裁定,被告及其辯護人應該享有知道卷宗內容的權利, 讓被告能夠清楚了解遭到羈押的理由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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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新的法律只規定讓被告的律師或被告可以閱覽是否做成羈押裁定的卷宗,對於偵查程序中的 其他情況卻還是沒有這個權利。為了確實達成被告權利的保護,除了在被告有勾結串通證人、 故意毀損滅失證據的危險外,原則上應該要在偵查中的程序,都讓被告及其辯護人能夠閱覽 有關的卷宗資料。 另外,為了更加確保被告能夠取得充分的資訊,警察或檢察官調查案件時,除由串供滅證影 響偵查目的之虞外,應向被告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跟案情,並且在適當時機主動告知被告偵 查的進度。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國家為了打擊犯罪,有必要運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去蒐集調查被告可能有罪的證據,而且為 了保護這些證據資料跟避免打草驚蛇,不能毫無節制地開放證據資料。但同時,也不能過度 忽略被告在司法程序上應該被保護的權利。在一個公正的司法程序中,不應該只讓檢察官利 用偵查程序的優勢對被告做不利的攻擊,也要讓被告知道檢察官因為偵查過程知道了什麼、 使用了什麼,才可以做有效的防禦。因此,被告不是只有在審判中可以閱覽卷宗,在檢察官 偵查的時候就必須讓被告有閱卷的權利,讓他可以清楚了解自己的案件正在接受怎樣的調查, 以便作出正確的防禦行為,避免錯誤的起訴發生。 白話文改寫:趙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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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強化媒體自律 【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為避免新聞媒體不當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 體自律等機制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有很長一段時間,台灣的媒體為了吸引點閱率,在標題、內容中使用誇大的詞語,有時甚至 扭曲真實的情況。雖然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經對新聞報導內容做出限制,類似的文字卻 還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在新聞中。 這樣的報導如果是民生新聞,或許還可以當作茶餘飯後的笑話一笑置之;若是針對刑事案件 的報導,不實資訊就可能影響案件調查。又或者,媒體報導時採用誇張戲謔的語氣、提供過 於詳細的犯罪資訊,都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甚至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另外,要是媒體報導不正確的法律知識或事實,對一般大眾傳達錯誤的觀念,也會影響到大 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一、現有規範 刑事訴訟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媒體自律規範中,都有對新聞媒體不適當或者違法報導的 情形提出相關規定,卻似乎無法達到阻止這種負面報導出現的效果。一旦社會上發生重大案 件,類似報導還是層出不窮。 二、新聞從業人員 新聞報導的內容,是透過記者、編輯等層層守門,再傳達到每個民眾眼前。可是,人們往往 可以看到,新聞從業人員對於法律的理解,可能有所偏差。 三、網路傳播 由於網際網路的發達,使得資訊流傳非常快速,許多假新聞反而是來自於網路上「鄉民」的 以訛傳訛,再加上媒體的大肆渲染,最後一發不可收拾。 四、管制工具 要是真的發生了這些不當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否可以採取積極作為,或者提出什麼 樣的管制工具來阻止亂象?還有新聞媒體如何有效地發揮自律的作用,都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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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修法 不論是已經有的衛星廣播電視法,或是還在草案階段的數位通訊傳播法,都應該將無罪推定、 偵查不公開等基本的法律原則,納入考慮。對於調查中的案子,應該訂出一定的報導界線, 不可公開尚未確定等犯案嫌疑人的資訊,亦不可直接播出、或是模擬犯罪現場。媒體的標題 應該謹慎中立,同時要提供案件相關人員,對於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利,並制定有罰則之效果。 二、罰款、發照依據 建議將有侵害司法人權之報導具體情事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核發證照與否 之重要依據。另外,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個媒體代表,研討可能的自律辦法,制 定出具體的標準,讓新聞從業人員清楚明白合適司法案件報導、評論之標準、界線,提升司 法新聞之品質。 三、嫌疑人個人資訊保護 於偵查中,新聞媒體報導中有關嫌疑人或被告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個人資料,原則上應有 適當之方法遮蔽,於發生恐怖攻擊、連續性犯案等危害公眾案件時,才屬例外之情形。此外, 媒體在報導時,應該於該報導加註「無罪推定原則」之相關註解,以於媒體中落實偵查不公 開、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 四、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 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 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如果能夠落實新聞媒體對於報導的自我要求,除了一般大眾可以不再接收到誇大不實的資訊 外,檢察官和警察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也可以不用擔心媒體報導可能洩漏偵查方向;甚至 法官在判決時,也不會因此受到輿論報導的影響。 同時,對於案件的相關人士,也不會因為單純的調查或問話,就被媒體報導為可能是十惡不 赦的罪犯。被害人不需要不斷被媒體追問,也不會因為犯罪現場不停地播送,被迫回想案發 時的痛苦,導致心靈的壓力跟傷害。 白話文改寫:郭怡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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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弱勢者訴訟協助機制 【趙儀珊 / 黃致豪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理想上,司法系統應該針對司法弱勢者設計另外一套制度,比如透過專業人員的協助或陪伴, 減緩情緒上的不安,並且協助他們了解接下來每個程序的流程,許多國家已經著手進行保護 司法弱勢的相關司法措施,但遺憾的是,我國雖然有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等部分的協助規定, 卻沒有像樣的完整配套措施,使得司法弱勢者的特殊需求沒有辦法被滿足及照料。 在這樣的現況下,除了弱勢被害人或證人的保護機制明顯不足外,弱勢被告的協助機制也聊 勝於無,使得智能或精神障礙的弱勢被告,有可能在不了解自己被指控的罪名以及在訴訟上 所擁有的權利的情況下而被定罪的不公平現象叢生。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訴訟程序」四個字看起來,和我們的生活似乎沒有太多關連,但其實你我都有可能成為其中 的被告、被害人或證人,一般人因為不了解訴訟程序以及法庭活動的進行感到憂慮,一連串 的訊問以及陰暗、封閉的偵訊室更增添不安感,也可能因為檢察官、警察詢訊問技巧不佳而 造成被害人第二次的傷害。 假如你我都有可能因為司法的難以親近而驚慌失措,何況是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 智能及精神障礙等相對處於弱勢的被告、被害人或證人呢?如果沒有針對他們所遇到的困難 提供協助,則他們在司法上的權利就會被傷害的比一般人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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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對於現有保護機制進行研究,比如說司法弱勢者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所受的協助或處遇, 檢討哪些部份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並且針對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 出更為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朝向制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的規範。 二、司法體系雖然有分為訴訟、非訟、執行訴訟程序等,但司法弱勢者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所 需要的幫助,並不會有所不同,應該訂立一個可以適用所有程序的統一標準規範,例如訓練 第一線執法人員判斷司法弱勢者的能力,提供法律扶助並於訊問或出庭前給予心理輔導,且 整個程序中由專業人員陪同,並且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給予協助,另外也須提供法律扶助, 讓司法弱勢者在整個程序中,可以獲得最完善的協助,以保障相關的司法權益。 三、不同類型案件中的司法弱勢者,因為年齡、智能、受害情況的不同,所需要的協助和保 護也會有差異,因此應該參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或規定,檢討現行法律對於不同類型之司 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且編列充足的預算與人員。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保護司法弱勢越多,象徵我們的司法文明指標越高。朝著這個方向邁進,對於弱勢者的司法 權益可以大幅提升,在弱勢被害人或證人方面,可減緩因對於司法不了解所產生的不安,且 減少被司法傷害的二次機會,而弱勢被告的司法權益也能夠獲得保障,更重要的是,藉由完 善司法弱勢者的保護及協助機制,更能夠使法院發現真實、避免錯誤。 白話文改寫:陳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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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Yapasuyongu Akuyana 陳旻園 / 黃嵩立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台灣的原住民的總人口或許比你想像中的多,答案是 55 萬人;或許,人們會認為現在已經 有足夠的法律保障原住民了,但因執法者對原住民族文化的陌生造成誤會,沒能理解原住民 之傳統文化,進而產生讓原住民無力與無奈的情況。 原住民於台灣生根千百年,在他們居住的地方形成了特殊的文化、習慣與社會規範,然而歷 經各種土地掠取與同化政策下,這些獨有的特色逐漸被非原住民的觀點所取代。 雖然從 1980 年代後開始一系列的原住民權利運動,正名山胞為原住民、增修了憲法、制定 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甚至司法院於近年還設立了原住民專業法庭。然而,縱然常可以看到關 於原住民的判決書內寫著「傳統文化」這幾個字,卻沒能切實體驗真正的原住民文化意涵, 甚至在民事案件中忽略了原住民族對於親屬關係的認定是和現行民法是不同的這件事、於刑 事案件解釋若干法律用語時仍是採納非原住民本位的想法,對於真切依循傳統文化的原住民 族來說,每每換來的是司法的誤解。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現在對於原住民的案件,常常面臨非原住民族的法官在無法深刻了解原住民傳統文化時,因 為文化衝突而無法妥適地將法律適用到個案中。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其實沒有那麼「專業」。甚至在類似的事件裡面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 結果,欠缺統一的見解。再者,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5 項讓原住民被告有國家指派的律 師可以協助他主張權利,但實際上因為原住民族常因為對於非屬自己生活所適用的法律不熟 悉,常因人云亦云而自願放棄自己可受法律扶助的權利。進入訴訟後,也因為哪些案件要送 到原住民專業法庭並不明確、上述法官不夠專業等原因,對於原住民的權利保障不足,也對 於原住民族的文化不夠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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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短期內可以做的事情: (1)可以讓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等參加各種在職訓練,或者建議安排實際深入部落的 活動,讓辦理原住民族案件的司法人員可以「從做中學習」,由體驗取代坐在辦公室 內的空想。 (2)為使擔任原住民專庭的法官確實具備原住民文化知識,司法院可以考慮研擬原住民法 官專業證照制度,未來可以鼓勵法官取得原住民專業的證照,並由這些取得證照的法 官優先成為原住民專庭的法官。 (3)政策上(例如研議於律師考試以「原住民族法律」為選考科目之一)鼓勵各大學法律 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的標準等。 二、中期階段可以做的事情: (1)司法院應檢討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辦理的事件類型,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 突案件(例如當事人是從小在部落長大的非原住民族)亦納入審理。並研究規劃原住 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由法官親自到案件所發生的部落內審理案件,且讓部落內的人 參與程序。 (2)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在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 案件有困難時,可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被告提出文化抗辯1是否 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 (3)司法院於研究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例如陪審制、參審制等制度)時,應將原住民案件 之文化因素納入立法考量 ( 例如參考國外法律或實務見解,引入長老或部落代表參審 之精神 )。 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的 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可以司法自治精神,讓原住民可以主宰自己的法律。 四、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工作,利用電視、廣播,以及電子媒體方式宣傳原住民族人權利,藉 此提高族人行使法律給予原住民權利的意願,並且警政單位應確實告知族人權利,提醒當事 人得以電話進行其案件法律諮詢,讓原住民不會因為三言兩語而放棄他本來可以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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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非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之間,或許一直是「最熟悉的陌生人」。有部分的非原住民族時常 無法體會為何政策上及法律上必須「特別保障」原住民族。然而,一個從小生長在一個完全 與非原住民族不同法律體系及文化領域的人,在他所信仰的價值內生活,也完全不侵犯到自 己領域以外的時候,卻要受到與自己身處社會完全不同的法律所拘束的無奈與苦痛。或許「特 別保障」並沒有那麼「特別」,只是把文化間存在的衝突透過制度弭平而已。 藉由上述的改革後,「司法」成為國家擁抱原住民族的雙手,也化作非原住民族-原住民族- 國家的橋樑,「號稱」多元文化的台灣才得以成為「包容多元文化」的實質。

註1文化抗辯,是一種訴訟上採用的策略,指的是被告通常會主張他犯罪時受到其本身特有的文化慣習影響,使他 欠缺犯罪成立所需要之法律要件,而不應受國家制裁。

白話文改寫:姚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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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強化通譯資源 【李振輝/阮文雄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 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通譯」是指在法庭上從事溝通、翻譯工作的人。法庭上主要是用「國語」作為溝通語言, 而有許多只聽得懂台、客語的人、原住民、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等等,在語言不通的情 形下,需要透過通譯作為他們與法院之間的橋樑1。但是目前為止,通譯並沒有確實發揮這 樣的角色功能。因此一旦缺少專業通譯的輔助,聽不懂法官、檢察官或警察在說什麼的當 事人,就沒辦法確實捍衛自己的權利,有些案件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一、法院沒有確實遵守現在的聘用標準 依法規,各法院都有建立「特約通譯名冊」,要成為特約通譯人員,必須在政府合法設立 的語言檢定機構中,通過中級以上的語言能力檢定 。例如手語通譯,中級以上的語言能力 應該是達到「乙級檢定合格」,但現在司法院的特約通譯名冊中,17 位手語通譯人員中卻 僅有 2 位取得乙級證照2。 二、缺少專業證照制度造成通譯的專業度過低 我國目前只有手語翻譯有專業檢定,許多新移民國家的語言都沒有國家級的認證機制,因 此常用學歷條件作為替代,對許多外籍勞工、配偶,造成了不當的門檻限制。即使像客語、 原住民族語,已經有官方的語言能力認證,但是語言能力合格只是證明能夠「通順使用」 語言,並不等於能夠「通譯」。而且依法律規定,通過語言能力證明後,只要再接受 22 小 時的法律常識訓練合格,就可以取得通譯聘任3,但是只具備合格的語言能力並不代表能夠 將法律的專業內容完整翻譯,這樣短時間的法律知識訓練根本沒辦法達成專業通譯的訓練 目標。 三、只有規定法庭上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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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院的審判以外,警察或檢察官的調查程序中卻沒有規定這些司法單位通譯的專業條件 與聘用辦法,有需求時只能另外請地方政府提供協助。 四、通譯人員只能由司法單位指派,當事人沒辦法自己挑選 目前法律只有規定在一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拒絕法院指派的通譯人員,沒有讓當事人有挑 選的可能。而且在法律規定可以拒絕的情形中,並不包含「通譯專業度不夠」或「名冊中沒 有當事人想要的人選」這些情況。

註1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 註2資料來源:司法院特約通譯專區,http://www.judicial.gov.tw/Intrprtr/(最後瀏覽日:2017/5/25)。 註3同前註,第 5 條。

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通譯人員專業度不足是通譯所面臨的問題,因此通譯人才訓練為當務之急,應該增加通 譯培訓預算,便利相關團體提出培訓計畫並提供適當的補助。 二、修改法規,將通譯人員的「語言能力」要求改為「翻譯能力」,確保專業,而不是只要 求知曉各個語言,日後若專業人員不足情況改善後,應該刪除以居住期間取代無法提出語言 能力證明的規定。 三、比照手語翻譯的證照制度,辦理各種相關語言的證照檢定,用國家證照制度擺脫學歷門 檻的不適當限制。 四、建立統一的資料庫,公開資料讓有需要的機關可以挑選通譯人才,並且統一付費標準, 除了各法院外,警察、檢察機關等也都應該遵守。 五、如果當事人覺得通譯的態度、品行、專業程度不符合需求,可以要求更換或在資料庫中 選擇,讓當事人能夠享有自己挑選通譯的權利,例外經過司法單位同意也能選任沒有在資料 庫出現的通譯人員。 六、現在的法律只規定當被告為聾啞人士或語言不通時,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使用通譯4, 應該修法規定只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都應該要使用通譯,或者是聽打服務5。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該以適當方法,讓不通曉中文的人可以理解,例如將司法文書以當事人 的母國語言翻譯或是通譯用口語的方式解釋司法文書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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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司法程序必須是親近人民的,任何人都應該平等的享受司法資源。法律上對於成為被害人、 被告、證人…等的人民,都設計有保護的機制,但是當應該被保護的人沒辦法用「國語」去 理解他們應該擁有的權利時,法律不能淪為傷害他人的武器。專業、完善的通譯制度,能夠 讓所有人平等的站在法律天平的兩端,達到聽懂、理解法律在說什麼的最基本要求,才能更 進一步去實現其他人權保障目標。

註4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 註5聽打服務是由聽打員,快速得將聽到的口語訊息即時透過鍵盤打字,呈現在電腦畫面或外接螢幕上。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682781(最後瀏覽日:2017/5/25)。 白話文改寫:趙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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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害人保障政策 【王薇君 / 林裕順 / 毛松廷 / 謝世民 / 林志峯 / 施秉慧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敦促國家制定通盤完善的被害人制度,並建立相應的政策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司法沒有出口,人民就走上街頭。」近幾年許多社會運動都是以被害人的角度作為出發點, 希望被害人處境得到更多的關注。因為過去致力於保障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相較之下 被害人獲得的關注比較少。無論是案件所造成精神上的衝擊、身體健康的損害、醫療負擔、 司法程序和媒體所造成的心理壓力,都可能讓被害人回歸平靜生活之路崎嶇難行。我國目前 欠缺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的整體規劃」,無論是預算的編列或是其他資源的配置都相 當不足。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保障被害人的工作目前由法務部保護司負責,但被害人所需要的不只是法律程序上的幫助, 也包括醫療、教育、再度就業、暫時補助……等支持作為,但這些非法律面的資源和幫助, 並不是法務部的職權範圍,而是分散在各部會,造成資源整合和資訊流通上的困難。僅有三 位專責人員的法務部保護司難以勝任全方位的被害人保護政策,更何況交給其他單位執行。 重大案件的發生常引起社會對特定類型被害人的特別關注,但如果只為這類被害人制定專屬 的法律、指定主管機關照顧他們。這樣不僅可能壓縮其他類型被害人應受的幫助空間,待輿 論熱潮漸漸退燒後,社會關懷熱度不再,特定類型被害人復原之路該如何走下去也會成為問 題。 過去的司法改革中,被害人保護未受到足夠的重視,國家對於這個領域投入的資源也相當有 限。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即使有心關注被害人保護問題,但缺少完足的經費與專業的 能力,被害人保護工作仍然一籌莫展。 最後,因為目前欠缺專門研擬被害人保護政策與其他業務處理的行政單位,要如何監督行政 院執行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成果,避免保護工作淪為紙上談兵?如何使我國被害人保護可以和 國際接軌?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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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建立擬定被害人保護政策的行政單位 行政院應提升被害人保障機關的層級,使之有足夠權力跨部會調度資源、暢通資訊,建構一 個包含警政、社福、教育、醫療、法務……等整體性的支持網絡,擬定全方位的被害人保障 政策。 二、制定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法律 被害人的保護和復原需要長期的努力,為了避免被害人保障政策受輿論或政權移轉影響,我 國應制定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法律 1,透過法律的不易變動性,保障各個類型的被害人得到足 夠的關注和持續、穩定的幫助。 三、政府宣示保障被害人的決心 本次司法改革將保護被害人列為重要的一環。政府為了宣示重視被害人人權以及落實保護工 作的決心,應以適合的方式宣示被害人保護工作的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的一 定比例。 四、行政院應受立法院定期監督 為確保行政部門執行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成果,行政院應接受立法院的監督、定期提出犯罪被 害人保護白皮書。並且在國家人權報告中納入被害人保護部分,接受國際專家審查。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中有關被害人保障政策的決議如果可以落實,不只是讓司法看見被害人, 也積極讓國家其他權力部門重視被害人保護。因為法律的保障,被害人能得到行政部門所提 供全方位、長期穩定的協助。被害人保護工作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也定期接受立法院及國際 監督。如此一來,國家能給予被害人的不僅是同理的對待,更是尊嚴的維護。被害人復原的 漫漫長路上,有國家作為最強而有力的後盾。

註 1 目前雖然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然而該法幾乎是金錢補償的機制為規範對象,其他保護措施並未妥善制定 於其中。 白話文改寫:粘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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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害人保護措施 【王薇君 / 林裕順 / 毛松廷 / 謝世民 / 林志峯 / 施秉慧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重新形塑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的執行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目前台灣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是透過 1998 年通過的被害人保護法來進行。這套法律是以金 錢補償作為最主要的制度設計,另外則是依照被害人保護法第 29 條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 構組織。 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仍然出現了許多狀況。我們時常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被害人或是被害 人家屬求助無門的樣子,甚至是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委屈、身心靈的傷害沒有被適當安撫、照 料,轉而向民意代表訴苦,召開記者會的情形。被害人在案件發生的當下,一直到後續的判 決、補償,似乎沒有受到足夠的制度保護,讓他們可以順利度過這段難受的時期。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一、資訊有待整合 在刑案中會和被害人接觸的單位非常多,例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警察局、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檢察署…,但是這些單位彼此之間卻沒有統一的聯絡窗口,也沒有一個可以 直接了解案情進展的查詢平台。被害人在過程中必須自己去和這些單位接觸,而且每面對一 個單位,就要再次說明自己的狀況,不但浪費時間,也害得被害人必須一直回想案件細節。 二、工作人員不足 現在全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專業工作人員只有 52 個,但這個人數卻無法承擔龐大的工 作量,因此很需要志工的幫忙,但是志工畢竟沒有受過心理、社工專業人員的訓練,能夠提 供的幫助在專業程度上還是和專業人員有所差異。另外,警察也需要負責處理被害人保護的 工作,但是警察和志工一樣,不一定受過相關或足夠的訓練,真的能夠同理被害人,提供他 們需要的服務嗎? 三、律師資源無法有效分配 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和各地方的律師公會有合作,提供被害人義務律師的資源,但是每 個地方的律師數量不同,願意幫忙的人數有多有少,每位律師的服務也有好有壞,更重要的 是,律師的幫忙多半是被動的,被害人需要自己主動去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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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欠缺接收訴訟資訊的管道 除了官司訴訟的部分需要幫忙之外,犯罪調查的過程中,被害人的角色也很重要,但檢察 官或是警察卻常常忽略告訴被害人調查或是案件相關進度的訊息。 五、補償申請程序 被害人雖然可以獲得金錢補償,但是很多被害人或家屬都覺得現在的申請程序既麻煩又沒 有效率,而且還要先經過一個過程不公開,也沒有統一標準的審核階段。要是被害家屬或 被害人有前科等等情形,可能會減少甚至拿不到補償金,因此許多被害人覺得自己在這個 過程中好像成為被莫名檢討的對象,受到二次傷害。

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建立一個單一的聯絡窗口,全程給予被害人協助 透過中央政府建立一個 E 化的智慧平台,把所有和被害人有關的單位都放在一起,讓被害 人可以清楚看到自己的案件目前的狀況,也可以直接找到最適合的幫助。另外,犯罪被害 人保護協會作為一個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單位,應該獨立變成公法人 1 或行政機關, 單獨安排工作人員和經費,同時和其他民間單位一起合作,形成被害人的全面保護網。 二、設立專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警察體系,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業人員 考慮在警察考試時,增加「社工警察類科」,讓有社工訓練的專業人才成為警察,專門在 警察生涯中擔任被害人保護官,固定安排在各警局中,還要增加訓練課程和考察制度,維 持服務的品質,並且和已經有的婦幼警察一起建立社工警察的體系。除了警察擔任的犯罪 被害人保護官,還會從社工系、心理系、法律系…中培養犯罪被害人保護人員,從大學時 期就開始到被害人保護協會實習,畢業後經過面試到各分會工作,一樣有定期的訓練課程 跟考察,希望達到每個案件被害人都有專人負責的目標。 三、修改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的流程、審核方式、金額以及發放方法 全面檢討現有的申請制度,改善補償金額太低、審查程序不清楚的問題,以後將申請的程序, 當作犯罪被害人保護人員的工作範圍,交由他們協助各個被害人完成所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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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身心受傷最嚴重的一群人,但是在目前的刑事訴訟法,還 有相關的案件調查狀況中,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卻不是那麼受到重視。雖然犯罪被害人在法庭 上並不算是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但是不論是在案件發生時經歷加害的驚慌,或者是案件進行 中面對司法的陌生,一直到案件結束後身心靈留下的創傷,都必須好好的關注及處理。讓犯 罪被害人在案件過程中,獲得足夠的資訊和協助,不但可以增加被害人提供線索、協助辦案 的可能,也會讓被害人更加相信司法帶來的保障,甚至恢復被害人在無形之中受到的心靈創 傷,或許比單純對加害人處以重刑來的更有效果。

註 1 所謂「公法人」,是相對於「私法人」的概念(常見的私法人:民間公司),指的是依據公法設立的組織體。 公法人可享受權利並負擔一定的義務。我國公法人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目前只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一旦公法人化後無論是預算、行政效率等都會比目前依附在法務部下還 要好。 白話文改寫:郭怡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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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 【毛松廷 / 王薇君 / 林裕順 / 謝世民 / 施秉慧 / 林志峯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的刑事司法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其實我要的並不多,我只是想受到應有的尊重而已。」 「其實我要的並不多,我只是不想要只能放聲大哭而已。」 在現行法下,被害人於訴訟上擁有的只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 2 項陳述意見的機會,而 實際上,因為法條規定只是擁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就算真的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多半 都會安排在程序的後段進行。然而對於整套訴訟制度感到陌生與困惑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因 為並不明白為什麼大部分的時間自己只能坐在旁聽席聆聽,也不能理解為什麼訴訟程序會如 此進行,「突然到來」的「陳述意見時間」常讓被害人及其家屬措手不及而不知如何應對, 或是只剩下哭訴與悲憤怒號的宣洩。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的「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 事人」,最多是因為親身經歷犯罪過程而成為證人,而有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具體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寫出「被害人」三個字的條文過去僅有和「告訴」等程序事項 有關的規定。之後,增訂了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被害人於偵查中有陳述意見的權利、第 253-2 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1 時課予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賠償等義務等等,然而,從上面 的規定可以知道,現在被害人除了提起自訴 2、擔任證人之外,唯一能在法庭內能做的只有 於訴訟程序末端陳述意見而已。 再者,縱使現在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 3,然而實際上刑事、民事一同判決的情形 只占這個制度的 1%(2015 年為例,地方法院總共受理 25,774 件,但與刑事案件同為判決者 僅 272 件),一般多半將民事部分「移送民庭」,給民事庭法官判決。制度目的立意良善, 然而卻無法落實。 註 1 所謂「緩起訴處分」是指「暫緩」「起訴」的意思。也就是被告犯的是輕罪,且衡量他的犯罪動機等等與公共 利益,認為應該給他一定的期間反悔,若這期間有配合檢察官(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或去公益團體服務等等), 也沒有再次犯罪,期間屆滿的時候就不會被起訴,既不會被起訴當然不會進入法院的審理階段。 註 2「自訴」,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上,不以檢察官「原告」,而是由「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可以成為自訴人資格的 人擔任原告,而與被告對抗。 註 3 所謂「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提起刑事訴訟時一起提民事訴訟,希望二種訴訟同時進行,減少當事人參 加訴訟的成本,也讓同一件事情的民事、刑事上紛爭能夠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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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保障隱私「維護尊嚴」 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的相關 個資。 二、訴訟資訊「適時掌握」 犯罪被害人是案件的當事者,應有權利瞭解訴訟進度(例如偵查中告知偵查進度)及案件記 錄。因此,案件偵查結束後(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及案件訴訟過程,應建立訴訟機制 保障被害人閱覽卷宗、通知(例如,加害人交保、假釋等等訊息告知)等權利,以使被害人 了解、掌握程序進行及其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 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 訟活動,使法院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四、紛爭解決「一次性」 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建議司法 院研究或其他措施使犯罪被害人可以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例如「已沒 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其應當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不要移送民事法庭 而應自己為判決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 501 條規範。 五、扶助律師「一路相伴」 弱勢的犯罪被害人(如經濟上弱勢等)申請法律扶助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 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在各種社會矚目案件裡,時常可以見到被害人或其家屬因為無從在整個刑事程序裡充分發表 自己的看法,因此選擇訴諸媒體及其他方式,然而媒體若只在乎點閱率而忽略了被害者向司 法及社會大眾表達訴求的重要性時,被害人仍然是被排拒於司法之外。媒體塑造了一種「被 害人就應當脆弱」的刻板印象,當被害人反於這樣的脆弱性時,就予以抨擊、怒罵。司法不 應當放棄成為被害人的盾牌,若能建立被害人訴訟參與等制度,給予被害人在訴訟上主張權 益並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為自己勇敢一次的機會,才得以完足地尊重與保護犯罪被害人, 也讓社會大眾明白被害人並不是只能哭泣與無奈。 白話文改寫:姚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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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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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修復式司法 【施秉慧 / 姚崇略 / 謝世民 / 王婉諭 / 林裕順 / 毛松廷 / 王薇君 委員聯合提案】

案由 推廣修復式司法應用及法制化案

現象-發生了什麼事? 我國自民國 97 年將推動修復式司法作為重要政策。什麼是修復式司法?相較於傳統的刑事 司法注重懲罰和報復,修復式司法著重於犯罪發生「後」,建構當事人雙方持續對話的橋樑, 強調互動與理解,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修補破裂的關係。而司法就是在尋求真相、 尊重、撫慰及復原中實現正義。 國際上許多國家將修復式正義運用在其他領域,相較之下我國還在起步階段。究竟我國修復 式正義現況是什麼?又有哪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呢?

問題-出了什麼狀況? 一、實務操作方法及成效不彰 目前修復式司法沒有相關法律規範,所以經費、人力的投入都十分有限,各法院在實際操作 修復式司法的概念時,成效有很大的差異。實務上修復式正義主要在起訴前實施,但其實這 個概念也可以在應用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階段上。 二、欠缺專責人員推動制度 我國目前並沒有專責人力負責修復式司法的事務,也沒有建立工作者的訓練及評估機制。 三、訴訟所花費的成本常被忽略 我國的法律扶助以訴訟為最大宗,但訴訟不一定是解決問題唯一且最好的手段,冗長的訴訟 程序可能對雙方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 四、教育體系內推動狀況不佳 國外在教育體系上發展修復式正義,不僅使學校的暴力霸凌事件、退學率下降,學生在課業 表現上也明顯進步,我國目前雖有部分縣市把修復式正義引進教育體系之中,但推廣還不夠 普及。 五、醫療糾紛專業性高,責任釐清困難 近來醫療糾紛頻傳,因為醫療的專業性,在司法程序中釐清醫師有沒有過失有一定難度,也 必須耗費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許多心力,且易造成醫病關係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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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該怎麼解決? 一、制定有關修復式司法的法律、在各司法程序中引進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司法有法律依據之後,法院可以編配穩定專責的人力,執行經費也較有保障。且各法 院有可以依循的規則,實際運作成效差距不至於太大。無論在訴訟進行中或監獄執行中,都 加入修復式司法概念。評估我國的國情與文化,將國外修復式正義概念加以本土化並引進監 獄,融入獄政人員的訓練,培養有興趣進一步學習的人員參加更專業的課程,如此即可協助 受刑人改過向善,為回歸社會做準備。 二、建立從事修復式司法工作者的訓練和監督機制 規劃務實的課程、要求從事工作者完成一定演練時數、持續對其監督指導、建立工作者的認 證制度。 三、除了訴訟之外,修復式正義可能是解決紛爭的另一種方式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評估個案後,如果認為案件適合建立當事人之間持續、雙向的對話管道, 可以積極的推廣修復式司法以取代訴訟程序。 四、於教育體系發展修復式正義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每年編列一定預算,給予第一線教師有關修復式正義的訓練,讓教 師能在校園全面且持續推廣修復式正義,作為學生公民及法治教育的一環。教育主管機關也 可以和有修復式正義經驗的法律人合作,在比較複雜的個案中由他們進入校園協助處理。此 外,在師資培育過程列入修復式正義課程,並要求準教師觀摩實習。 五、於解決醫療糾紛時引進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著重的是人的關係重建,更勝於法律上對錯的認定。多數醫療傷害都不是故意, 醫生和病人更需要重建信賴關係。因此除了訴訟,修復式正義也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另一種方 法。

影響-可能的改變是什麼? 修復式正義若能得到落實,可以期待的是當事人用心感受對方在紛爭之後,心理、生理、經 濟上的難題。彼此將心比心,建立一個持續溝通的管道,找出有共識的解決方案,弭平紛爭 對雙方造成的傷害,恢復社會的和平與信任。 白話文改寫:粘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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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會議 院部回應 ( 與第一分組決 議有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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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改革方案 20170812

通譯制度部分

一、挹注通譯資源,提升通譯專業度 (1)已著手修改「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費用給付標準,預計於 106 年 8 月底完成並 公布。 (2)修正重點在:合理化給付標準,提高報酬上限,吸引更多優秀通譯人才。簡化現行領 據格式,並調整資訊管理系統。 二、強化通譯專業能力 (1)著手編製法院特約通譯手冊,使到庭傳譯時有更專業的依循方向,預計於半年內完成 中文版及二年內完成常用多語版本之翻譯。 (2)強化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於法官學院之研習中,增設模擬通譯實習課程,以及 增辦特約通譯備選人進階課程,可由法官學院下年度之課程開始排入與規劃。 三、擴充專業通譯人才資料庫

(1)建立通譯評量機制,評量方式有:年底之前建置「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 之多語版本,提供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載。評 估意見反應表之成效,考量建立特約通譯於法庭上實際傳譯時,由具有該語言能力之 第三人現場進行個案評量之制度。 (2)自 106 年 6 月起,與教育部定期研議合作培育司法通譯人才課程,提供具訴訟實務經 驗之師資及法庭傳譯經驗豐富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大專院所新設之東南亞語文學系 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之課程。同時,亦將研擬提供學生至法院見習通譯開庭流程之 方案,以延攬優秀司法通譯人才。

提升被害人地位與保護兒少

一、已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擬「犯罪被害人訴 訟參與法案」,預計於 107 年 2 月底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於 107 年下半年提報本院院會通 過後,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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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刻正研議建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重點包括: (1)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的決議內容:研議保障隱私「維護尊嚴」、訴訟資訊「適 時掌握」、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紛爭解決「一次性」、律師「一路相伴」等,並 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避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為宗旨。 (2)目前本院已試擬草案之架構為:①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聲請權人及案件類型、②聲請訴 訟參與之書狀、③訴訟參與之裁定、④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審判長指定代理人、資訊 獲知權、⑤準備程序之受通知及在場權、就審期間、陳述意見權、⑥審判期日之受通 知及在場權⑦多數訴訟參與人時之指定代表人、⑧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的權 利、⑨詢問被告的權利、⑩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權利。

三、就少年事件部分,已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定期開會,通盤研議修正少 年事件處理法,將儘速完成修正草案供各界討論,經本院院會討論通過後,會銜行政院,函 請立法院審議。

確定判決檢討機制

一、司法院將針對經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廢棄、撤銷之原確定判決,進行分析研究,並將 重要案例提供法官學院作為研究教材。 二、司法院將研議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有關證據相關規定,例如鑑定制度、專家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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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改革方案 20170812

救濟無辜 -- 建立確定判決檢討機制(完善定罪計畫) 已於 106 年 6 月 13 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在臺高檢設「辦 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外部委員超過一半,包括鑑定專家、法醫、退休法官、律師及學 者等,針對有罪確定案件再加檢討,審查會意見認有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必要者,分別送 請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依法處理。

保護隱私與弱勢群體的權利

一、落實偵查不公開 (1)加強連帶責任已擬具「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 方案」草案,預計近期函頒。如機關所屬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除追究行為人責 任外,另視個案情節,連帶追究主管之監督責任及機關責任。 (2)免除以媒體曝光度為升遷考量因素之疑慮檢察官升遷朝內部民主化方向改革,於 106 年起辦理票選推薦一審主任檢察官。 (3)召集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開會研議,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修訂「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二、保護犯罪被害人 (1)建置專責人員。 (2)保障犯罪被害人補償請求權。 (3)保障犯罪被害人訴訟程序資訊權。 社會矚目案件,偵查結果主動告知;另持續研議在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 之修法建議案,賦予被害人聲請調查證據權及獨立上訴權之可行性。

實踐修復式正義

朝有專責、穩定人力及預算方向推動,設計本土修復式司法之教材、培養本土師資及專業人 員,並在監所推廣,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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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2 總統府司法改革會議總結會議

*如果司法改革這件事,政府是「玩真的」,我們願意成為促進改革的「助力」;但如果政 府是「真的玩」,我們必定是監督改革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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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日程

2017-03-01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11

2017-03-14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21

2017-03-28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28

2017-04-08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0

2017-04-15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4

2017-04-18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5

2017-05-02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五次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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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6

2017-05-16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六次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7

2017-05-23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2017-08-12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總結會議 完整資訊詳見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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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名單

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2017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白話文版

司法院幕僚 李明益法官 / 陳淑慧專員 / 張清淵科長 / 林瑞芬科員

法務部幕僚 劉穎芳主任檢察官 / 劉燕芬檢察事務官

攝影師 李明濠 / 鄒明軒 / 呂易展

導播 張傳榮

手語老師 梁毓蘋 / 許品喬 / 李俊樂

民間幕僚 吳家豪 / 羅士翔 / 蘇怡安 / 姚佑軍 / 陳淑玲 / 黃冠儒

白話文小組 姚佑軍 / 黃冠儒 / 粘凱庭 / 陳淑玲 / 趙怡嘉 / 郭怡妏

編輯 林晏竹 / 柯昀青 / 羅士翔

美術設計 林晏竹

出版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出版日期 201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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